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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科技医学应用研究中心
科室共建,全国高科技医学应用研究中心
所属区域:
北京市 西城
分  类:
科室共建
机构属性:
私立
更新时间:
2009-06-03
机构详情
机构性质: 营利性 医保资质:
联系方式
手机号: 010-67125950 联系人: 柳先生
描述
全国高科技医学应用研究中心是由原国家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信息产业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工作机构??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直属机构。根据中心2009年发展规划,在全国范围内聘请各专业研究所负责人,研究所系中心直属,是在全国范围内该领域实施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交流等的协作机构,主要开展研究推广、科技交流、会议展览、学术刊物等工作。详情请致电.以下附《全国高科技医学应用研究中心直属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供了解。周围血管病研究所医学美容研究所伦理研究所肿瘤研究所藏药研究所青少年近视研究所糖尿病研究所妇女健康研究所男性健康研究所医学影像研究所信息情报研究所心理研究所生命科学研究所生物工程研究所儿科研究所创伤急救技术研究所结核病研究所职业病研究所基因研究所纳米医学研究所养生保健研究所《全国高科技医学应用研究中心直属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于2009年5月8日办公会议研究通过1.前言根据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和落实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基本任务,在全国医学领域范围内共建专业研究所。2.意义有利于提高产学研结合的组织化程度,在战略层面建立持续稳定、有法律保障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整合医药、医疗技术、器械设备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平台,引导创新要素向优势企业、医院集聚;有利于保障科研与生产紧密衔接,能从临床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实现创新成果的快速产业化;有利于促进技术集成创新,推动医学资源优化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3.总则第一条全国高科技医学应用研究中心是由原国家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信息产业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工作机构??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直属机构。第二条中心受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CHC)的领导和监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团结医学领域企事业单位的各界人士,为推动我国的高科技医学应用服务的专业研究平台。第三条中心秉承“以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的工作模式。第四条坚持“以政府的推动、市场行为实施”的原则实现各产业职能部门联动、协作促进的市场网络平台,推动医学科技转化,为构建和谐的医学发展环境服务。4.申请要求第一条为节约研究资源,各专业只允许设立一个研究所;第二条申请单位自觉遵守中心章程和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规章制度。拟申报名称为“全国高科技医学应用研究中心XX研究所”。第三条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的,应是正在开展研究或取得研究新成果的实施单位;为医疗机构的,应具备专业研究的软件硬件;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应具备科研实力和良好的资信;第四条申请单位有相关培育创新制度和严谨的学术氛围;鼓励进行发明或有重大价值的临床应用性研究,注重培养学术梯队,保持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五条申请单位应自觉维护知识产权权益,所申报专业无产权和其他纠纷。第六条申请单位应根据科研进展或者相关政策,适时组织该专业全国性交流活动。原则上每年度至少一次。第七条申请单位能认真及时落实中心的相关通知文件,并积极建言献策。5.申请办法第一条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经中心专家组审查批准,报经全国高协组织审核备案,方可成立。第二条按照全国高协组织规定,各区域(行业)机构必须于批准成立后两个月内,设立经当地工商局部门注册的配套业务执行机构(独立法人实体),业务执行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人民币,注册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条研究所开展工作前应组织专人做好日常工作。接受中心验收。6.权益和职责第一条权益(1)可对中心工作的提出建设性、指导性意见和建议。(2)可以中心专业研究所名义开展行业、领域相关活动。(3)可优先参加中心的会议、培训、宣传的组织工作。(4)可邀请本中心专家成员作为专业研究所顾问、专家,进行工作指导。(5)可在中心官方网站上及协作媒体上宣传专业研究所。  (6)协助开展新技术新成果推广交流。第二条职责(1)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中心规程,并与各协作成员精诚合作、紧密团结,为医学发展工作做出贡献;(2)专业研究所在不直接从事经营情况下,积极推动促进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有关工作,力争成为本行业、领域学科带头人。(3)各专业研究所如遇重要问题及时向本中心汇报。每年1月15日前,上报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4)凡召开会议或举办其它活动时,应提前将活动上报中心审批,核后再下发通知。  (5)专业研究所副主任及部门领导有增减时,应及时上报中心备案。(6)专业研究所要监督保障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进行合法、有效的工作,并做到财务收支的公正透明。专业研究所不参与经营性活动,不承担经济法律责任(7)实行自主经办、自负盈亏,法律责任自负;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要依法按时办理工商企业注册、年检工作,依法诚信经营。7.机构管理第一条研究所领导人员均由中心核准后统一发给任命书。第二条研究所退出协作时,应书面申请报予中心,并交回工作证和相关的证书、印章、任命通知等。退出后不得再以中心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第三条研究所职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心管理规程或违法行为的,予以撤销。第四条研究所经费来源(1)配套业务执行机构合法经营收入的资助。(2)社会其它团体、单位或个人自愿提供的资助。(3)行业领域、政府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附则本实施办法由全国高科技医学应用研究中心负责解释释。办法中如与国家政策、法规和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政策、法规和全国高协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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